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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25 来源: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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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总部经济

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数字经济引领作用,着力构建“1+2+3”现代制造业战略体系,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以及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

第三条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政府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区总部企业认定、资金支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每年按程序组织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区总部企业按照专业型总部、综合型总部和其他类总部进行分类认定。

本办法实施后,区总部企业控股50%以上子公司不得单独申请认定。

第六条  专业型总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先进制造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

(二)批发和零售业总部。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25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

(三)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银行的一级(或市级)分行,上一年度末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合计不低于300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其他金融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800万元。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600万元。

(五)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

(六)房地产和建筑业总部。房地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500万元。

(七)其他行业总部。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他行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区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营业额)不低于8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选《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或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榜单的企业。

(三)入选权威第三方独立机构最新公布的“独角兽”名单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形成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五)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市级总部企业。

第八条  对于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对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填补空白、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可认定为区其他类总部企业。每个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最多推荐1家。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引进后五个年度内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支持,第一年给予40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通过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核的,各给予300万元奖励,三年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龙华区存量企业首次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奖励,认定次年通过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核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两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本条与第九条规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连续2年符合总部企业复核标准,且连续2年在本区形成综合经济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该奖励,按照对本区综合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济贡献支持。经济贡献奖励根据我区每年财力水平实行总额控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则按比例调整发放。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区总部企业颁发“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证书,由区领导挂点,纳入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区教育部门对其子女入学需求,按有关规定在优质学位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区属公立医院设立就医、体检专用绿色通道;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在指定公共体育设施、公益类文体培训及演出等方面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人才,区人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提供高铁便捷乘车服务等商务出行便利支持;区住房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重点保障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龙华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项目遴选办法》等相关政策,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按照《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区总部企业举办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峰会、专业论坛、大型展会和新品公布会,区政府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场地租赁、媒体宣传、业务指导等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和动态调整,年度复核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其中其他类总部企业由原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基本情况、产业支撑作用、产业地位等方面提出复核初审意见,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局。

经复核,一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街道进行谈话,不再享受当年区总部企业资金扶持措施。连续两年不符合条件的,列入区总部企业重点观察名单,暂停享受区总部企业资金扶持措施,若第三年企业重新符合复核标准的,调整出区总部企业重点观察名单,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措施。连续三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总部企业扶持措施。

企业自愿放弃区总部企业资格或因解散、清算、关闭、注销、吊销、停业等事项无法经营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区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总部企业扶持措施。

区总部企业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年度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形成复核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定。企业自愿放弃或不配合区总部企业年度复核的,视同年度复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区总部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区发展改革局对其可享受的奖补政策进行重新评估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区地方财力税收分成比例计算公式。

区税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形成区地方财力进行审核。

区统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统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区发改、教育、工信、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住建、水务、文体、卫健、应急、统计、城管、城更、公安、规自、市监、生态环境、交通、税务、社保、消防等部门及各街道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核查。

区级产业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申报企业有无列入专项资金受限名单、已享受同类型资金支持政策的情况。

市监部门负责跟踪监测总部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与区发展改革局共享。

第二十条  区总部企业认定流程包括公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审议、公示、审定、结果公告、授证等环节。区总部企业认定按照集中分批的原则,区发展改革局全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

区总部企业资金扶持流程包括公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审议、公示、审定、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结果公告等环节。

区总部企业目录库动态调整流程包括公布通知、初审、征求意见、审议、公示、审定、结果公告等环节。

区总部企业相关工作流程具体以区发展改革局后续制定的操作指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综合经济贡献、形成区地方财力按照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除股权变更、新增设立、注销登记等情形外,纳入统计核算口径的机构范围不得变更。专业型总部类型以上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占比最高的行业类别为准,行业类别划分参考国家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本办法所称形成区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部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纳入增值税计算,留抵退税额中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

本办法所称综合经济贡献统计核算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金融业企业在深圳市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的相应年份统计年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数据来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不低于”“最高”“最多”“不超过”“以上”等表述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2023年暂缓调整区总部企业名录,仅对在库区总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评估。自2024年起,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在库区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动态管理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发放(本办法实施前以承诺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承诺期届满前,按照承诺数据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复核,承诺期届满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复核)。

本办法实施前以承诺制认定的区总部企业,未享受相关落户奖励政策的,在企业兑现承诺后或承诺期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享受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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